无有一法不是佛法
2024-11-05 19:04

例一:小明在小暗的东面。是立小暗为杆,即为参照物,以定小明之处。所以先大致在中心位置立定小暗,再按照“方向标”,在小暗处放置“方向板”,它指向的东面即可标注小明处。简括为:遵照方向标,立定方向板,在后说在前。反之——小暗在小明的西面,以小明立杆定小暗。是说着浅说,非说着深说!
其实一正一反,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全落到细处,却是浅说;其一落到粗说,却又是深说。显而易见,细说拿言语的真实内涵而言,这已经是多此一举,犯了重复,属于照猫画虎,越描越丑!
分析如下:小明在小暗的东面,“在”字的后面是小暗,“的”字的后面是东面,“东面”对应“小明”,这就是后后说在前,也就是说:小明→←东面。再透视“的”前“的”后,只是一字之隔,但所向披靡。“的”后“东面”是随顺着西面而有,说“东”,“西”——小暗,就在跟前,此处不就是有“小暗在小明的西面”吗?即此处已经暗含着小暗在西面。反之说“西”,“东”就在跟前!因此人们常说:说人就是说己,为人就是为己。
例二:我比你好。比后说比前。说好,坏——你,就在跟前,相比较而言,不就是说你坏吗?所以说“好”,“坏”就在身边;说“坏”离“好”不远,不就是本来“不一亦不异”吗?不离不弃,对吗?这样不正好施教与人?《弟子规》中:“闻过怒,闻誉乐,损友来,益友却。闻誉恐,闻过欣,直谅士,渐相亲。”值得我们反复思量!自利利他,此为真知灼见!
有了例一和例二,所以我说再对照着原话反说,就是“犯了重复,属于糊染!”“不分别中广分别”。此遮彼遣,皆是知见立见,即无明本。是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是说着浅说,非说着深说。若要是事先不加透析,又有谁能知晓期间的深意呢?又有谁能够知晓你是浅说还是深说呢?有了在一、比二、然后是三。
例三:8是4的2倍,即读即写8=4×2,如此“谁是4的2倍”,不就是?=4×2;再拓展8是4的几倍?不就是8=4×?,求一个因数,当然是积8除以已知的因数4;其它亦复如是!完全是随顺众生相,直译而已!
例一、例三均不离一个“的”字。小暗的东面是小明,比4大1的数是5,4的2倍是8,比你好的是我;我的、你的、他的,你看“的”来“的”去,看来“的”字很坚固,很执着。不是“的”前立个杆,定个标准,就是“的”字当下即是乘,不管是大乘,小乘,“的”字它的导航作用很明确。所以抱定“的”,众生难出离!正因为不识的,见思烦恼难断!的字给我们的启示:看问题不能预设情景,事先立杆,这样的容器事先就装得满满的,那你怎么容智呢?云何是中更容他物?
在、比、是、的,你通达明了之后,我想你的认知,由生到熟,正确的生着熟之,错误的熟着生之,这样你随着我的文入你的观,将会顺畅得多了。
例四:例照钟表盘修持十二因缘法,这十二因缘,十二件事,循环不已!
例五:任何一个数,归根结底都是分数,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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