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著名的“阿云杀夫”案

二十四史因果2021-03-31 20:42


许遵,北宋官员。
 
许遵是泗州人(今安徽省泗县一带),他在登州为官时,遇见了一桩影响整个北宋的著名案件。
 
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登州妇女阿云,在母亲去世后的服丧期内,被许配给韦家,已下聘但还没有出嫁。阿云嫌弃未婚夫相貌丑陋,于是趁他休息之时,拿刀连砍未婚夫十几刀,但并没有杀死未婚夫,仅砍断一根手指。官吏们“按问欲举”时,阿云如实招供。即:官吏们怀疑阿云,将她作为嫌疑犯审讯,但还未举证时,阿云就招供了。
 
审刑院、大理寺判处阿云死刑。
 
但许遵认为,阿云“母服未除,应以凡人论”。意思是阿云还在为母亲守丧期间,这桩婚姻本就不合法,所以应该以普通人论,不能算是婚配,因此也就不能算是“谋杀亲夫”(古代谋杀亲夫还会涉及伦理问题)。而且阿云在作为嫌疑犯问讯时,就主动招供了,应当有部分“自首”表现。所以,直接判处死刑是不恰当的。
 
许遵的依据是:婚姻不合法,且有自首表现。
 
宋神宗将此案交给刑部,刑部认为许遵的理由十分荒唐。不久,许遵出任大理寺卿。此时立刻有人弹劾许遵,许遵说:“刑部的判处是不对的。阿云的行为是符合减免刑罚的程序的。如果今天放弃赦免条款不用,那么就会堵塞后来的自首之路。这也不是‘疑罪从轻’的意义!
 
宋神宗于是下令让司马光、王安石讨论。司马光认为许遵不对,支持刑部,但王安石支持许遵。随后司马光和王安石各自引用论据,坚持自己观点。满朝文武也因此形成两派,争论不休。此案宋神宗最终裁决如下:“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阿云谋杀未遂,有自首表现,免除死刑。
 
这件著名的案件轰动了整个北宋政坛,并成为司马光、王安石二派长达几十年你死我活的党争导火索。这件案子本身并不复杂,但产生的历史影响十分巨大,这里不展开赘述。
 
这件案子的引发人是许遵。唐宋八大家之一,苏轼的弟弟苏辙,在其笔记《龙川略志》中也记载了这个故事。苏辙在表达了自己看法的同时,也记载了许遵本人的后续,今摘录之供大家参考(非定论之言)。
 
首先,苏辙从法律上并不支持许遵,认为许遵断案方法不对。但是十几年后,苏辙被贬筠州,却遇见了许遵的儿子、筠州太守许长卿。许长卿向苏辙说起家中近况——许家兄弟及后代十几人为官,官至郎官、刺史的就有好几位。
 
听到这里,苏辙感叹地说:“许遵当年的议论或许不对,但他子孙为官却如此之多。能活人性命,天理都不会忘了他啊。”而据《宋史》记载,许遵本人81岁寿终。
 

史料出自:《宋史·许遵传》


恶莫大于纵己之欲,

祸莫大于言人是非。

——弘一大师《格言别录》

校对:闫飞师兄、如烟师兄


附:部分资料原文

1、《宋史·卷二百一·志第一百五十四·刑法三》

“初,登州奏有妇阿云,母服中聘于韦,恶韦丑陋,谋杀不死。”

 

2、司马光《议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而自首状》

妇人阿云于母服内与韦阿大定婚,成亲后嫌韦阿大,夜间就田中用刀斫伤。县尉令弓手勾到阿云,问:‘是你斫伤本夫,实道来,不打你。’阿云遂据实招通。

 

3、《宋史·许遵传》原文节选——

 

泗州人(今安徽省泗县一带),第进士,又中明法,擢大理寺详断官,知长兴县。水灾,民多流徙,遵募民出米振济,竟以无患。益兴水利,溉田甚博,邑人便利,立石纪之。

 

及为登州,执政许以判大理,遵欲立奇以自鬻。会妇人阿云狱起。初,云许嫁未行,嫌婿陋,伺其寝田舍,怀刀斫之,十余创,不能杀,断其一指。吏求盗弗得,疑云所为,执而诘之,欲加讯掠,乃吐实。遵按云纳采之日,母服未除,应以凡人论,谳于朝。有司当为谋杀已伤,遵驳言:“云被问即承,应为按问。审刑、大理当绞刑,非是。”事下刑部,以遵为妄,诏以赎论。未几,果判大理。耻用议法坐劾,复言:“刑部定议非直,云合免所因之罪。今弃敕不用,但引断例,一切按而杀之,塞其自守之路,殆非罪疑惟轻之义。”诏司马光、王安石议,光以为不可,安石主遵,御史中丞滕甫、侍御史钱顗皆言遵所争戾法意,自是廷论纷然。安石既执政,悉罪异己者,遂从遵议。虽累问不承者,亦得为按问。或两人同为盗劫,吏先问左,则按问在左;先问右,则按问在右。狱之生死,在问之先后,而非盗之情,天下益厌其说。

 

熙宁间,出知寿州,再判大理寺,请知润州,又请提举崇福宫。寻致仕,累官中散大夫。卒,年八十一。

2024-02-05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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