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界定法师:漫说《杂阿含》(卷四十七)~P 1265经~1266经:此二经阐述佛教对于自杀的态度。 内容: 1265经~1266经:此二经阐述佛教对于自杀的态度。 大家都知道,佛教对于杀生是坚决禁止的,无论是五戒还是十戒,都将戒杀列为首要位置。 对于戒杀生,其实有好几层意思,比如亲自杀生、教人杀生、见杀生者生欢喜心、存有杀心或生起杀意,还有就是包括自杀。 杀生属于犯四波罗夷罪,自杀亦是属于杀生之列,属于结偷兰遮罪(重罪);自伤形体,结突吉罗罪(恶作罪)。 凡犯杀戒者,死后将堕入三恶道之中,即便是生于人间,也是不免多病短命。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对于自杀行为,佛教是持否定态度的,因为它属于一种重罪,能大障一切善根。 那么我们有时会看到另外一种情景,比如1265经和1266经中,跋迦梨比丘和阐陀比丘,都先后举刃自杀。 跋迦梨比丘和阐陀比丘都因为“疾病困苦、委积床褥”或者“疾病困笃”,也就是长期卧病在床,所以两位都想及早了生残生,以便彻底摆脱疾病的痛患。 佛陀在跋迦梨比丘的病榻之前,向他提出这样的问题:“色是常耶? 为非常耶? ”回答是“无常”;既然是无常,那么“是苦耶? ”当然是苦的。 佛陀说:“若无常、苦者是变易法,于中宁有可贪、可欲不? ”跋迦梨回答是“不也,世尊! ”既然色为无常、为苦患,那么受、想、行、识亦复如是。 当天夜里,“尊者跋迦梨思惟解脱,欲执刀自杀,不乐久生”。 第二天清晨,跋迦梨尊者对侍病者说:“汝等持绳床,共举我身,著精舍外,我欲执刀自杀,不乐久生。 ”在临自杀之前,跋迦梨得到了佛陀的记说,而他自己也自我记说:“然我今日于色无常,决定无疑;无常者是苦,决定无疑。 若无常、苦者是变易法,于彼无有可贪、可欲,决定无疑;受、想、行、识亦复如是。 ”说完这些之后,便“执刀自杀”。 而在1266经中,当尊者阐陀“极患苦痛,难可堪忍”,且准备“执刀自杀,不乐苦活”时,尊者舍利弗和尊者拘絺罗曾极力劝阻阐陀比丘这种自杀行为,说:“尊者阐陀! 汝当努力,莫自伤害! 若汝在世,我当与汝来往周旋;汝若有乏,我当给汝如法汤药;汝若无看病人,我当看汝,必令适意,非不适意。 ”可以说言辞至极恳切。 但是阐陀比丘回答说:“我有供养,那罗聚落诸婆罗门长者悉见看视,衣被、饮食、卧具、汤药无所乏少;自有弟子修梵行者随意瞻视,非不适意。 但我疾病苦痛逼身,难可堪忍,唯欲自杀,不乐苦生。 ”对于深受折磨、久病在榻的病人来说,实在是到了生不如死的地步。 对于这种情况,舍利弗给予了阐陀比丘以法供养:“眼及眼识、眼所识色,彼宁是我、异我、相在不? ”阐陀回答:“不也,尊者舍利弗! ”与此相应,“耳、鼻、舌、身、意及意识、意识所识法,彼宁是我、异我、相在不? ”回答是“不也,尊者舍利弗! ”舍利弗继而问:“汝于眼、眼识及色,为何所见、何所识、何所故故,言眼、眼识及色,非我、不异我、不相在? ”回答是:“我于眼、眼识及色,见灭、知灭故,见眼、眼识及色,非我、不异我、不相在。 ”但是认识到这个问题,不一定就能真正体悟到其真谛所在。 摩诃拘絺罗见此状,对阐陀比丘也加以劝告:“汝今于大师修习正念,如所说句:有所依者,则为动摇;动摇者,有所趣向;趣向者,为不休息;不休息者,则随趣往来;随趣往来者,则有未来生死;有未来生死故,有未来出没;有未来出没故,则有生、老、病、死、忧、悲、苦恼,如是纯大苦聚集。 ”可是阐陀尊者的回答是:“我供养世尊事,于今毕矣! 随顺善逝,今已比丘矣! 适意,非不适意。 弟子所作,于今已作。 若复有余弟子所作供养师者,亦当如是供养大师。 ”即便是这种情况下,阐陀比丘坚持自杀的信念仍未消泯,最后“于那罗聚落好衣庵罗林中以刀自杀”。 舍利弗将此事向佛陀禀报,并请教世尊:“彼尊者阐陀当至何趣? 云何受生? 后世云何? ”佛陀的回答是:“彼不自记说言:尊者摩诃拘絺罗! 我供养世尊,于今已毕;随顺善逝,于今已毕,适意,非不适意。 若复有余供养大师者,当如是作,适意,非不适意耶? ”从这两部经中我们可以看出,佛陀对两位尊者的自杀行为,并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责怪。 有些人据此就说佛陀是不反对自杀行为的。 如果说佛陀不反对自杀甚至是鼓励自杀,那就大错特错,而且还是背上谤佛的重罪。 为什么这么说? 首先,从经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两位尊者身患疾病痛不欲生想到了自杀,最终也选择了自杀,佛陀也给予了记说,但是并不代表佛陀不反对自杀行为。 正如佛陀教导我们不要去贪图名利,可是还是有很多比丘对名利十分迷念。 佛陀主张“以自为洲”,既然执意要去自杀,佛陀又如何去制止呢? 其次,佛陀的确对于两位自杀的尊者给予了记说,称他们已经脱离重担获得解脱,但是这也不能成为佛陀鼓励自杀行为的托辞——佛陀的记说是有前提条件的。 再次,细心的诵读者都会注意到这样一个细节,即在两位尊者的自杀行为真正付诸之前,要么是佛陀亲临说法,要么是舍利弗和摩诃拘絺罗两位上座尊者前往说法,都有一个“说法”过程。 这样的过程看似简单,实际上最少起两种作用,一是增益道业,二是证验修行境界。 最后,在这两部经中,佛陀之所以没有明确反对两位尊者的自杀行为,但是它的前提条件是:他们都真正获得了精神上的完美解脱(“于今已毕”)。 也就是说,当认识到色等五阴六根六境六识等都属于无常、无我、变易法的时候,对于色身已经完全可以抛却不计。 也就是说,他们已经完全做到了肉体的绝对超越。 此时的自杀或他杀行为,都已经变得毫无意义。 我还可以更直白地说:要想自杀行为不会留下任何后遗症(业报),那你思想境界的起点就必须是很高很高。 我们常说:凡夫畏果而菩萨畏因;凡夫于因果而不畏,菩萨却于因果而不昧。 倘若我们对于因果问题含糊不清,竟信口说些“世间无因果”之间的昏话,那无形中就种下了殃及后世的恶因。 一句话,身口意三业(重点为口业)不可造次,尤其是在读诵佛经之时。 (3. 9. ) 发布时间:2023-01-03 17:14:09 更新时间:2024-02-04 19:03:46 来源:学佛网 链接:https://www.nengliangcan.cn/xuefo/359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