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成唯识论述记 第十一卷 - 大藏经 内容: 成唯识论述记 第十一卷沙门基撰论。 前所略标至彼差别相述曰。 自下重解六位心所。 于中有二。 初标所说总劝教兴。 次随解释。 此即初也就解释中大文有二。 初以五颂别显心所。 后总料简心所与心为一为异。 就此初中分为五段。 初一颂辨二位。 次一颂辨善位。 次半颂辨烦恼位。 次二颂辨随烦恼位。 后半颂辨不定位以一颂辨二位中。 有二。 初问起论端。 后随问答论。 且初二位其相云何述曰。 即初问也论。 颂曰至所缘事不同述曰。 下第二段别答所问。 初一句颂显明初位。 前本识中已辨其相。 今略标之。 下三句颂。 释第二位。 于中有二。 上二句显第二位名。 下一句释别境义。 下长行中。 准颂所明分为二段。 解遍行中有二。 初总解颂初句。 后释遍行之义论。 曰六位中初至如前广说述曰。 此即总释颂中初句。 今解初字及触等字。 此五遍行自性. 作业。 前第三卷第八识中已广解讫。 彼卷所言遍行之义后当说者。 今此说之论。 此遍行相云何应知述曰。 下有三。 初问。 次答。 后结。 释颂所言遍行之义。 初萨婆多等问但五遍。 经部师等问有实五以为遍行论。 圣教正理为定量故述曰。 下答有二。 初总。 次别。 此即总答。 由教及理二门知故论。 此中教者至四是遍行述曰。 即是别答。 初教答。 后理答。 瑜伽五十六卷亦引此经破经部等。 大小共许。 即阿含经。 前者亦言起尽经也。 此是初经。 何故此中但说四者举触为依。 如前第三云。 瑜伽何故唯说触与受. 想. 思三法为依。 举蕴胜故。 即是触生三蕴。 且隐作意不说。 即行蕴摄故若尔何义故知作意必有论。 又契经说至方能生识述曰。 即象迹喻经论。 余经复说至亦是遍行述曰。 经复说故。 起尽经也。 如前第三卷第八遍行中引。 合显扬引经云恒共和合等。 及五十五亦云四无色蕴恒和合等。 即诸经论不相乖返。 不相离相应故名和合。 故知作意亦是遍行。 亦前四也论。 此等圣教诚证非一述曰。 大论第三解。 根不坏境现前等。 五十五亦言。 五遍行心所。 遍一切心生。 第三亦尔。 五蕴. 百法皆是说故。 即是诚证非一。 五十五所引是经。 余是论故。 此即教证论。 理谓识起至触一境故述曰。 下引理证。 诸识起时必缘境依根名有三和。 三和定生触。 亦由触故方有三和。 又若无触时。 心. 心所应离散不能和合同触一境故。 今既三合及心. 心所和合同触于境。 故必有触。 定是遍行论。 作意引心至心应无故述曰。 作意之性能警心. 心所令趣自境。 此若无者心则不起。 不起故心现行无。 非无种子论。 受能领纳至无随一故述曰。 欢等三相如次配顺. 违. 中三境。 即是三受。 余文可知论。 想能安立至境分齐相述曰。 谓如取是青非非青所缘。 及处以来分齐随多随少或大或小等。 安立义者。 施设等也。 若无想不能取境此分齐相多少所缘。 故想定有论。 思令心取至故必有思述曰。 能取正因等。 等者等取邪. 俱相违相。 如第三卷说。 故是遍行论。 由此证知至义至当说述曰。 结上所明。 第三文也。 然破经部等无别有心所。 故显此五心起皆生。 如显扬第一引证说有。 余欲等五经不说有。 理不遍生故别境摄。 触等五法性. 业。 指前第三卷说。 其余非遍行之义如下当知。 此结前生后也。 即是解第一句颂讫次解下三。 合有二文。 初以五门分别。 后例余门论。 次别境者谓欲至惠述曰。 第一列名释别境义。 解第二句上三字。 以下二字及第三句全。 如文别解论。 所缘事境至次初说故述曰。 释第四句及解次言。 释别境名也。 然别四境一一可知。 五十五云。 所乐. 决定. 串习. 观察四境别也次别解五。 第二出体。 体中有二。 初别出。 后总非遍行论。 云何为欲述曰。 自下各有二。 初问。 次答。 此问也。 答中有三。 初解体. 业。 次广前文。 后破异执。 此即问也论。 于所乐境至勤依为业述曰。 然勤依者如此下说。 及对法第十等皆云。 信为欲依。 欲为精进依。 即入佛法次第依也。 然欲既通三性。 即唯善欲为依。 今又解。 勤者勤劬。 染法懈怠勤作诸恶亦是勤故。 无记事勤即欲. 胜解。 若言精进。 精进唯善。 勤通三性。 皆欲为依。 非唯善勤。 下文说欲能起正勤。 前解为胜。 下三师解。 此中所说第一总意论。 有义所乐至有希望故述曰。 其可欣境。 谓漏. 无漏可欣之事方生于欲。 此据情可欣故通三性。 非唯无漏实可欣法。 于可欣事欲见. 欲闻. 欲觉. 欲知故有希望。 即是四境之中所乐境也论。 于可厌事至岂非有欲述曰。 此外人问。 谓苦秽事等。 未得之者希彼不合。 已得之者望彼别离。 岂非有欲。 缘可厌事欲既得生。 如何唯言可欣生欲论。 此但缘彼至非可厌事述曰。 论主答云。 此不缘可厌事。 谓此欲但求彼可厌之事未合不合。 已合得离之位。 可欣自体。 若自内身可欣不合。 及后离位。 若欲外境此位。 即是缘可欣事生。 非可厌事论。 故于可厌至亦无欲起述曰。 可厌之处即通六识。 或唯第六。 其中容境八识俱通。 全不起欲。 不欣彼故。 非可欣故。 境虽可欣。 若不希望亦无欲起。 唯前六识。 如邪见拨灭. 道等时亦无有欲论。 有义所乐至亦无欲起述曰。 第二师。 所乐者。 谓所求之境。 随境体性可欣可厌。 但求于彼可欣事上。 未得望合。 已得愿不离。 可厌之事。 未得愿不得合。 已得愿别离中。 皆得起欲。 故论但言求合离等。 等取彼也。 即缘此二皆得生欲。 余文可解。 故体宽于第一。 唯前七识。 或唯第六。 有此欲故。 于中容境全不起欲。 即通八识。 或唯前六. 及八。 以第七识常希求故论。 有义所乐至即全无欲述曰。 第三师。 所乐者谓欲观境。 不但求彼若合若离。 但欲作意随何识欲观等者。 皆有欲生。 唯前六识。 或唯第六. 七. 八因中无作意欲观。 任运起故。 七. 八二识全。 及六识异熟心等一分。 但随因. 境势力任运缘者全无欲起。 余皆欲生论。 由此理趣欲非遍行述曰。 结也。 于此三中。 第三最胜。 境稍宽故。 即七. 八识无欲理生。 正合前七识中第四师义论。 有说要由至为诸法本述曰。 自下破执。 萨婆多说。 要由有欲希望境力。 诸心. 心所方取所缘。 若不希望如何取境。 即欲遍诸心欲为诸法本。 证欲遍义论。 彼说不然至心心所故述曰。 今破不然。 心等取境作意功力。 警心. 心所令取所缘。 如前已说。 圣教但言作意能生识。 不言欲能生心。 故知作意令心等取境。 何待于欲论。 如说诸法至皆由爱生述曰。 此即难言。 经亦说爱为诸法本。 岂一切心皆由爱有若言如爱非遍生心。 如何说欲为诸法本顺正理第十广引此经。 乃至未云解脱坚固究竟涅槃论。 故说欲为至勤依为业述曰。 经中所说。 说欲所起一切事业。 由欲为彼本。 通三性法皆有勤故。 由此文知。 入法初首。 由善法欲能发精进。 由精进故。 助成于欲一切善事。 此即说欲为诸善法本。 如说信为法本但是善因。 欲为法本理应如是。 对法十五。 谓一切法欲为根本。 乃至出离为后边等。 故对法. 显扬皆说勤依为业。 欲通缘三世。 欲作意观故非唯未来。 以前三师一一三世辨对可知论。 云何胜解至引转为业述曰。 此判文等一如于欲论。 谓邪正等至不能引转述曰。 谓此胜解。 由邪教. 邪理. 邪证等力。 或正教等力。 或非邪正教. 理. 证力。 即泛所缘。 于所取境审决印持此事如是非不如是。 以生胜解。 或教者教示。 或是言说。 但由转习。 理者有此道理。 非谓四谛真实理也。 即摄一切事及真理。 谓此木是木之理等。 乃至一切法亦然。 证者即修禅定。 或诸识现量等心能审决者皆有胜解。 由此道理生印可故。 更有异缘不能引转令此心中更生疑惑论。 故犹预境至非遍行摄述曰。 即疑心中全无解起。 即染心中少分无也。 非审决心亦无胜解。 便通三性论。 有说心等至皆有胜解述曰。 顺正理云。 有余师言。 今此中解。 即萨婆多异师。 诸对法异计说。 心取境时无拘碍故皆有胜解。 谓不同大乘印境决定名为胜解。 即疑心中全无彼故。 我宗但言无物拘碍心。 令心于境能缘者即是胜解。 故遍行摄论。 彼说非理至即心等故述曰。 汝言不拘碍者。 若是能不碍名胜解。 除心. 心所以外法。 皆是能不碍。 与心. 心所为增上缘皆不碍故。 若是所不碍。 即心. 心所皆是所不碍。 故言心等等取心所。 何但一法若彼救言但由胜解增胜力故。 发起心等。 不为所碍论。 胜发起者根作意故述曰。 胜发起因根及作意二法之力。 何关胜解若彼救言。 根. 作意二自力。 不能为胜发起诸心. 心所。 亦由此胜解力故。 彼根作意方能发起论。 若由此故至便有无穷失述曰。 亦应胜解应自无力为胜发起。 应复待余法方能胜发。 是心所故。 如汝作意。 若许胜解复待余者。 便有无穷失。 若胜解不待余。 作意等亦应尔故。 但以印可为胜解相。 故疑心中不得起也。 若言心起决定有之。 但相微隐何以知也。 若以余位有比此亦有。 即余位有寻. 伺。 上地亦应有。 但相隐故不可知者。 如是大失。 即唯决定境起胜解也论。 云何为念至定依为业述曰。 故四法迹念是定因论。 谓数忆持至能引定故述曰。 重释业用。 曾所受境。 念中或有已受彼体。 或未得体但受彼类。 如无漏缘染污心等。 即近亲取名缘彼体。 若远取不着总名彼类。 他界缘使等并彼中摄。 后得智缘有为无漏等。 名念彼体。 缘真如等。 名缘彼类名等。 无分别智缘真如时。 名缘彼体。 初起一念名缘彼类。 虽非曾受曾受名故。 加行道中作彼观故。 名为曾体。 亦名彼类。 令心明记此生定者。 由多增故。 定专注故。 即唯善念生正定故。 若散心念非必生定论。 于曾未受至全不起念述曰。 释曾未受若体若类。 如涅槃等全不起念。 即通三世缘之起念。 多于过去亦念未来。 与前所受诸境合故。 若曾闻说涅槃等名而起念者。 亦名曾受彼境之类而起于念。 若总不闻心散慢缘。 便无念起论。 设曾所受至遍行所摄述曰。 此类非一。 虽闻涅槃等。 及七. 八识境。 不明记故亦不生念论。 有说心起至忆念因故述曰。 然经部师不说遍有。 但萨婆多师。 正理论第十文。 谓有说言失念乱心。 即无念故非遍行者。 彼复说言。 以于后时有忆念故。 明今有念为后念因论。 彼说非理至前亦有故述曰。 今破彼计。 勿于后时有染痴等. 善信等故。 今恒有彼类亦为后因故。 若言后生痴等。 亦前痴等为因。 即念非遍心有。 如痴等故。 若尔如自证分为后忆念因知前亦有。 念亦应尔者不然。 心许前有体之上更立用。 今已不许前有念体后念等生。 何得以念例于心也论。 前心心所至忆念因故述曰。 心等取境已熏功能在本识中。 足为后时有忆念因。 何须今念顺生后念。 或想取像胜故。 为因生后时念足得。 何待今念后念方生论。 云何为定至智依为业述曰。 能生智者此多分言。 或净分说。 非谓一切。 即如定后起痴心故论。 谓观德失至决择智生述曰。 心专一境依教而缘。 证解所缘心便明净。 由斯遂有无漏智生。 能知所缘德失等相。 约四法迹定能生智。 非定须然论。 心专注言至非唯一境述曰。 此专注言。 非是定心唯缘一物。 即随所注心多少境。 或一刹那别欲注心处。 深取所缘定即得生。 非要前后唯缘一境论。 不尔见道至应无等持述曰。 其相见道为十六心。 观境应无等持。 以要前后唯缘一境故。 彼一一念皆住其心。 于一境转深取所缘故有定也论。 若不系心至故非遍行述曰。 即散乱心不专注者便无定起。 其第七识虽亦别缘。 不专注心于境转故。 不深取故。 故非定俱。 如前第五卷说。 故彼与此非是相违。 此许易境亦名定故。 能深取故论。 有说尔时至应说诚言述曰。 正理师等。 乱心等时亦有定起。 但相微隐相难知者。 今诘彼曰应说诚言。 诚谓诚谛。 虚言说有理未可通。 应缘实言令我知有论。 若定能令至是触用故述曰。 若彼救言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 心起皆有故是遍者。 理亦不然。 此触用故。 触能和合心. 心所法不令离别。 同一缘故论。 若谓此定至无易义故述曰。 又汝若言令刹那顷能住一境。 心不易缘故遍行摄者。 理亦不然。 一刹那心等。 自然于一境无改易义。 何须定尔。 非一念心缘此复可更缘彼故。 彼谓不然。 心等性不定。 非唯一念能住一境。 由此经言心如猨猴难禁制故。 故若一念住一境者。 此由定数故有尔也。 问彼设无定者。 一念之心亦易缘不。 彼言若无于定心住一境。 则贪等无心自成染。 此例不然。 专注所缘必由定有。 心住于境岂假定尔。 不可以贪等无而不成染。 便言定等无时心不缘虑。 缘虑之事心先自成。 岂假余法。 其心刹那住境亦尔。 若缘虑时必住境故。 但深取境假定方能。 由此心等不假于定。 一念之中能住于境论。 若言由定至取所缘故述曰。 彼复救言令心取境名之为定。 复难彼言。 令心取境作意之功。 非由定力。 如前已说。 如须正理第十一救言大广论。 有说此定至心一境性述曰。 此经部师。 以经三学中说为心学。 静虑支中说为心一境性。 故离心无论。 彼非诚证至说彼言故述曰。 今破不然。 心学者依摄心故。 心一境者。 令心住一境故说为心。 非体即心论。 根力学支至非即心故述曰。 五根. 五力. 七觉. 八道支中别说故。 定非即心。 如念. 惠等。 念. 惠等法彼体是思。 然非即心故以为喻。 此中比量如文可解。 亦如正理论第十一广阐论。 云何为惠至断疑为业述曰。 此说胜惠故言断疑。 疑心俱时亦有惠故。 至下当知论。 观谓德失至非遍行摄述曰。 释业义。 显非遍行。 然于愚昧心中无者。 非一切愚皆无。 以邪见者痴增上故。 今但愚而亦昧心即无也。 愚不昧者或可有故。 第八识昧而不愚亦无惠也正理师云论。 有说尔时至天爱宁知述曰。 但相微隐。 彼时亦有。 今应问彼。 天爱宁知论。 对法说为大地法故述曰。 天爱救言。 发智. 六足俱我所宗。 总名对法。 对法说为大地法故论。 诸部对法至执为定量述曰。 今应难曰。 诸部对法展转相违。 非是根本佛所说故。 汝等如何执彼对法以为定量。 总非诸部大段第二遮是遍行论。 唯触等五至不应固执述曰。 唯五是遍行。 如前引经。 说十非经。 不应固执。 须依本经。 非末论故既别说已。 次总结之论。 然欲等五至如信贪等述曰。 此中比量。 欲等五法。 定非遍行。 非触等五故。 如信. 贪等大段第三明欲等五独或并生论。 有义此五至必有余四述曰。 此师意说。 此欲等五。 若一起时必有余四。 相资之时方作用转。 五必俱生。 若一不起时。 余四皆不起。 此安惠义。 西方共责。 论说四境能生欲等。 如何此五定可俱生。 又若有境非曾所受。 但闻此胜名即生希欲。 如何有念。 不专注故如何有定。 不印是非亦无胜解。 故必不俱。 彼言四境能生欲等。 约欲等五行相增说。 谓欲但于所乐境增。 故偏说之。 非实于中无细余四。 故必相资论。 有义不定至无后二故述曰。 起欲等五或俱不俱。 所以知者。 瑜伽第三说四一切。 说此五种无后二故。 第三是时。 第四是俱。 未必俱故。 若言欲等行相不俱增故彼不说俱。 五体既俱有。 彼处应说论。 又说此五至非定俱故述曰。 五十五说此欲等五缘四境生。 所乐. 决定. 曾习. 所观。 所缘四境能缘欲等。 非是俱故。 论说此五依四境生。 若境不必俱。 欲等未必并。 所缘. 能缘各各非定俱故。 非必相资此义如何等论。 应说此五至唯起忆念述曰。 此欲等五缘四境时。 或时起一于所乐境唯起于欲。 境非串习故无念起。 境不决定故无胜解。 非所观境故无定. 惠。 此所乐境既如是简。 次余三境准此可知论。 或于所观至有定无惠述曰。 于第四境唯起专注问定. 惠境同二必俱有。 何得别生答谓愚昧类极愚痴者。 为欲摄敛粗动心故。 专注系念。 非有简择诸法道理。 但学缘眉间等。 住心。 于此时中都无有惠。 世间之人皆共知彼有定无惠若尔此境何名所观。 所观之言惠之境故。 以本论言定缘所观必惠境故论。 彼加行位至缘所观境述曰。 此愚昧者。 于摄敛心加行位中有少闻思。 或依师传闻说敛心眉间之言。 或独寻经论见敛心之语少有简择。 然敛心时但住所缘。 系心眉间不能简择。 此定所缘之境。 从前加行位。 说名所观境论。 或依多分至其类寔繁述曰。 此第二解。 或所观境多定. 惠俱。 此愚昧者虽无惠数。 从余多分故说定境名为所观。 如欲界中戏忘念天。 以多耽染故专注一境。 意愤恚天角眼相视专心致死。 又或起贪。 或嗔他等。 唯有专注而无简择。 亦痴多故。 其类非一。 如此愚痴闇昧多者。 唯有定故于所观起一定也论。 或于所观至驰散推求述曰。 或唯起惠。 谓掉举多者不专一境。 驰散其心推求法相或复事理。 唯有惠无定亦世所共成。 即四境中一一别起。 境互所无合有五种论。 或时起二至合有十二述曰。 此说于境但具二义。 故说起二。 今说或于二境起二。 即以所乐为初合余有四。 今论但举欲之所乐合。 谓所乐. 决定为初合起欲. 解。 以所乐. 曾习境合起欲. 念。 以所乐. 所观合起欲. 定。 以所乐. 所观合起欲. 惠次以决定为初合余有三。 谓以决定. 曾习境合起解. 念。 以决定. 所观合起解. 定。 以决定. 所观合起解. 惠次以曾习为初有二。 谓以曾习. 所观合起念. 定。 以曾习. 所观合起念. 惠次以所观同起定. 惠为一。 今论有三。 举初之二。 及此后一。 总合以前有十个二数也论。 或时起三至合有十三述曰。 此说于四境起三数。 初以所乐为首合余有六。 论但举一。 谓于所乐. 决定. 曾习合起欲. 解. 念三。 复以所乐. 决定. 所观合起欲. 解. 定三。 复以所乐. 决定. 所观合起欲. 解. 惠三。 复以所乐. 曾习. 所观合起欲. 念. 定三。 复以所乐. 曾习. 所观起欲. 念. 惠三。 复以所乐. 所观起欲. 定. 惠三。 如是以决定为首有三。 谓于决定. 曾习. 所观起解. 念. 定三。 复于决定. 曾习. 所观起解. 念. 惠三。 复以决定. 所观起解. 定. 惠三。 如是于曾习. 所观起念. 定. 惠三。 合总四境起欲等有十个三也。 此中但举初一后一论。 或时起四至合为五四述曰。 谓于四境更互除一。 谓初于所乐. 决定. 曾习. 所观起初四除惠。 如是于前四境除定取惠。 如是于前四境中除曾习。 即于三境起四。 除念取定。 如是四境中除决定。 于三境中起四。 除解取念。 如是四境除所乐于三境起四。 除欲取胜解。 即互除一。 合四境起亦有五个四也。 此中但举后一初一。 一一料简如前可知论。 或时起五至具起五种述曰。 文易知故论。 如是于四至三十一句述曰。 合前一一别起乃至起五。 总有三十一句。 此中所说皆据因位论。 或有心位至此类非一述曰。 六识一时中五皆不起。 如非四境现前。 于散疑境等率尔心起六识。 皆无此欲等五。 此举粗显。 乃至等流亦有此事。 准义应知。 或第八识俱此五亦无。 第七识如前有诤。 故知欲等非必定俱自下第四八识分别论。 第七八识至如前已说述曰。 此七. 八识若因若果位或有或无。 如前已说论。 第六意识至皆不遮故述曰。 若在因中。 或五俱起。 或一一别生。 若在果时一向定有。 此中即是诸位容有。 若转依. 未转依皆不遮故论。 有义五识至无简择故述曰。 此五皆无。 五识缘现在已得法起。 任运缘故无欲。 欲缘未得境作意希望生。 故五识无也。 五识任运缘境。 胜解审决印持。 故五无胜解。 五识刹那恒取新境。 不缘过去故境而生。 无有追忆。 故无念也。 五识如对法第一末说。 自性散动无有专注。 故无定也。 五识不能推度无有简择。 故无惠也。 此师以天眼. 耳通是意识相应惠。 瑜伽论依眼. 耳俱时意识相应智说为通性也。 后师即彼二识为所依。 智为能依故有惠也论。 有义五识至念境类故述曰。 第二师云。 五识亦非决定有此。 然或有时容皆具有。 若上意识增上希望未来境等。 即五识无。 缘现在境由意引生。 微劣希望亦乐现境。 故有欲也。 八非意引任运而生。 于境不乐故无欲也。 五识虽无增上审境如第六识。 由意引故亦有微劣印境义也。 五识虽无如第六识念曾所受境体之念亦有意引微劣于现境上念也。 现在之境是过去之类。 念现在故亦有念也。 若第六识亦念过去曾受境体。 亦念现在曾受境类故是增上。 皆意引生论。 虽不作意至故容有定述曰。 五识虽无如第六识作加行意系念恒于一境之定。 亦有六引微劣专注现境义。 故有定俱也。 杂集论中遮有漏五识能入三摩呬多等引之定。 不遮三摩地等持定也。 谓等持通定散。 但专注境义。 等引唯定心作意专注故言等引者。 一引等故名等引谓身心中所有分位安和之性。 平等之时名之为等。 此由定力故此位生。 引生等故名为等引。 二等所引故名等引。 谓在定位身心平等。 由前加行入定之时定势力制伏沈. 掉。 名之为等。 此等引生在定分位。 此在定位定数。 从前加行得名。 名为等引。 等能引故其等持者。 平等持心等但于境转。 名为等持。 故通定散其等至者。 亦有二义。 一云至等。 谓在定定数势力令身心等有安和相。 至此等位名为等至。 二言等至由前加行伏沈. 掉等能力。 至此安和分位名为等至。 此与等引大义少同。 梵云三摩呬多此云等引。 三摩地此云等持。 三摩钵底此云等至论。 虽于所缘至有惠无失述曰。 五识虽无推度深取。 亦有微劣简择之义。 故有惠俱。 由此大论六十六说眼. 耳二通是二识相应智。 前师解此如前已说。 既二识有惠故。 例余三识亦然。 或是无记。 或生得惠。 或加行惠。 闻. 思修所成即彼类故。 佛地论说除漏尽. 神通。 余通妙观察智者。 以眼. 耳俱意。 亦是二通故。 多时相续不间断故。 五识数间断故。 但说意俱之者。 多分妙观察智摄论。 未自在位至此五定有述曰。 因中五识或有. 或无。 无此时多。 有此时少。 第六意识有此时多。 无此时少论。 乐观诸境至作事智故述曰。 此释佛地有欲无减等。 其文可知。 然佛五识不同凡夫许佛亦缘三世起。 故知有念缘曾受境体。 非如因中唯念境类。 佛地五识有作事智。 故知有惠。 庄严论等说故论。 此别境五何受相应述曰。 此下第五问也论。 有义欲三至非所乐故述曰。 欲通三受俱。 除忧. 苦二。 以此二境是逼迫法方生忧. 苦。 欲缘所乐故非二受俱。 又五识中无此等五。 欲非苦俱。 受如前说论。 余四通四至五识无故述曰。 余四通四受除苦。 胜解等四五识无故。 亦非意地有苦根也。 前第一师意中无苦。 五无欲等之师义也论。 有义一切至求欲证故述曰。 第二师说。 一切五受皆五相应。 何以忧根与欲俱也。 瑜伽五十七。 对法第十说忧根于无上法思慕。 欲证愁戚所摄。 即善法欲与忧俱也。 证忧余时亦得俱也论。 纯受苦处至前已说故述曰。 此证苦俱。 又地狱全。 鬼畜少分纯受苦处。 如前已说意有苦受。 亦希求解脱。 解脱者解脱彼苦。 故欲苦俱论。 论说贪爱至必有欲故述曰。 对法第七. 瑜伽五十九。 说贪与忧. 苦相应。 贪必欲前境故必欲俱。 亦知欲数苦. 忧俱也。 即答前师。 欲忧. 苦并论。 苦根既有至苦俱何咎述曰。 如前已说苦根在意。 故后余四亦得相应。 此就他宗设说五识无欲等。 故说自意识有苦根义论。 又五识俱至义如前说述曰。 此说正义。 五识并有。 已说欲与忧. 苦相应。 故但说四与苦等俱。 并如前说。 有微细解等。 五受相应论。 由斯欲等五受相应述曰。 结政义也。 此论上文逐难分别自下第六三性。 第七三界。 第八三学。 第九三断。 第十漏. 无漏。 第十一报. 非报等诸门分别论。 此五复依至如理应思述曰。 任自思取。 然五数与烦恼. 随烦恼相应。 有漏善心或俱. 不俱等。 下自当知。 非以烦恼等中欣. 戚行别故。 善中加行. 生得缘世. 无为别故不与相应。 前遍行五有心必有。 明通一切皆无遮故。 但于欲等诸门分别论第六论。 已说遍行至其相云何述曰。 明心所中。 下第二段。 初结前问后也论。 颂曰至行舍及不害述曰。 自下依问别答。 初颂。 后释。 即为二也。 然百法等信后说勤。 此中根后方说勤者。 彼依因依以辨次第。 信为欲依。 欲为勤依故。 此约立依以辨次第。 依根. 精进立舍等三。 理须相合。 故不同也言行舍者。 此行蕴舍。 别受舍故。 及言有二。 至下当知下长行中文别有三。 初释善得名破异宗执。 次依颂列别出善体。 下诸门辨论曰。 唯善心俱至定有十一述曰。 解善得名破异执也。 解颂善字。 定十一故者。 遮异执故。 且萨婆多法救. 俱舍. 杂心等说善有十种。 除此无痴。 乃减此一。 正理论师说有十二更加欣. 厌。 婆沙虽说别有厌等。 法救等不说。 故此中非之但言唯善十一。 不言遍善故遮彼也正量部说十三唯善。 此十一外更加欣. 厌。 故此定言遮增减执。 又遮萨婆多等轻安遍善。 今言唯善非必遍善。 下虽更说有多善法。 其胜用者唯十一故论。 云何为信至心净为性述曰。 次下第二出诸善体分为八段。 合惭. 愧为一。 三善根为一故。 别解信中初申正义。 下破外执申正义中。 初略。 后广。 略中体. 业。 此即性也。 显扬. 对法. 五蕴论等虽文同此。 然有实等不别分别。 唯此说之实. 德. 能三是信依处。 是境第七深忍. 乐欲是信因果心净为性。 正显自体论。 对治不信乐善为业述曰。 此明业用。 显扬说有五业。 然治不信。 初与此同。 此言乐善。 即彼四种。 能得菩提资粮满故。 利益自他故。 趣善道。 增长信。 即是论中坚固信也。 对法论说。 乐欲所依为业。 即是彼第九云。 信为欲依。 约入佛法初首为论。 若言通论一切信业。 显扬五业中。 除第二菩提因论。 然信差别略有三种述曰。 下广前难有三。 初解依处。 次解业用。 后解自性。 初中又二。 先标。 后释。 此初也论。 一信实有至深信忍故述曰。 谓于一切法若事若理信忍皆是。 对法云。 于实有体起忍可信。 古师依此谓此四谛体实有也。 今此中言。 若信虚空此是何等。 体非实故。 亦非谛故。 为信虚空即此摄故。 但可总言若理若事。 空虽体无。 有空理故论。 二信有德至深信乐故述曰。 同体别体. 有漏无漏. 住持真行所有三宝。 皆是彼摄。 如真净故。 所余是此真净方便亦名真净论。 三信有能至起希望故述曰。 谓于有漏无漏善法。 信己及他。 今能得后能成。 无为得有为成。 世善得出世成。 起希望故。 希望欲也。 忍. 乐. 欲三如次配上。 对法但言谓我有力能得能成。 且据自成。 此亦通他总致能得等言上来已解信所依讫。 随文便故未解心净。 次释彼业论。 由斯对治至世出世善述曰。 正治不信彼实事等。 能起爱乐于无为证。 有为善修。 故是信业自下欲显忍. 乐. 欲三是信因果。 及欲显彼心净之言是信自相寄问征起。 于中有四。 一问。 二答。 三难。 四通论。 忍谓胜解至自相是何述曰。 此外问也。 前言忍者即谓胜解。 忍可境故。 即是此信同时之因。 下言乐. 欲并是欲数。 乐希境故。 即是同时信所生果。 此中何者是信自相。 确实论其自相是何。 确者实也。 或忍. 乐. 欲。 异时因果。 理无遮也下论主答彼。 因解心净论。 岂不适言心净为性述曰。 适者向也. 才也论。 此犹未了至为难亦然述曰。 三外难言。 此由未了彼心净言。 若净体即是心持业释者。 信应非心所。 净即心故若净体非即心令心净者。 心之净故依依士释第三转声。 惭等何别。 亦令心净故。 若心俱净法。 邻近释者。 净与心俱故。 为难同令净。 亦惭等无别论。 此性澄清至立心净名述曰。 论主通曰。 此信体澄清能净心等。 余心. 心所法但相应善。 此等十一是自性善。 彼相应故。 体非善。 非不善。 由此信等俱故心等方善。 故此净信能净心等。 依依士释。 又惭等十法体性虽善。 体非净相。 此净为相。 故名为信。 唯信是能净。 余皆所净故。 以心王是主。 但言心净。 不言净心所。 文言略也论。 如水精珠能清浊水述曰。 喻如水精珠能清浊水。 浊水喻心等。 清珠喻信体。 以投珠故浊水便清。 以有信故其心遂净若尔惭等例亦应然。 体性净故。 斯有何别论。 惭等虽善至无滥彼失述曰。 其余惭等体性。 虽善令心等善。 不以净为相。 但以修善. 羞耻等为相。 此信以净为相。 无滥惭等之失。 非惭惭故。 信是无惭。 非信信故。 惭是不信。 今此净者。 信体之能论。 又诸染法至故净为相述曰。 此第二义。 所余一切染法等中。 各别有相。 如贪. 爱等。 染心所内唯有不信。 自相浑浊。 浑浊余心等令成染污。 如极秽物自秽秽他。 亦如泥[魚*酋]动泥浊水。 不信亦尔。 唯一别相浑秽染污。 得总染也。 信正翻彼不信浑浊。 故以净为信之相也。 下破有二。 如文可知也论。 有说信者爱乐为相述曰。 上座部义。 或大乘异师。 谓爱乐彼法故论。 应通三性至非信所缘述曰。 论主难云。 应通三性。 爱三境故。 若许三性体应即欲。 欲缘所乐故。 若汝之信有其善. 恶。 恶不信可是有。 于无记中其信是无。 复非是欲。 又信于三。 信非三性。 何妨爱三而唯性善。 及为遮此妨作是言。 又于四谛皆有信生。 若爱乐是信。 应于苦. 集二谛信不缘之。 谁有圣者爱乐苦. 集故。 苦. 集谛应非信所缘论。 有执信者随顺为相述曰。 或大乘异师。 或是大众部。 以随顺彼法是信相故论。 应通三性即胜解欲述曰。 境有三性故随通三。 若许尔者应胜解. 欲彼若救言虽言随顺体非解欲者论。 若印顺者至即是欲故述曰。 论主难云。 随顺有二种。 一者印顺即是胜解。 印而顺彼故。 二者乐顺即是欲数。 乐于彼法即是欲故若彼救言二俱之顺体是信。 非即欲. 解论。 离彼二体至心净是信述曰。 论主难云。 若离欲. 解决非顺相。 非彼二故。 如受. 想等。 故论但言离彼二体无顺相故。 由此应知心净为信。 忍可及欲是信之具。 正理论师以忍可为信。 即当此胜解也论。 云何为惭至止息恶行为业述曰。 下第二段惭. 愧合解。 于中有二。 初别解。 后总解依自法力者。 显扬云。 依自增上及法增上羞耻过恶。 即是二缘。 今此乃显惭之别相。 即是崇重贤. 善二法。 谓于有贤德者若凡若圣。 而生崇敬。 于一切有漏. 无漏善法。 而生崇重。 此是惭之别相。 至下当知。 对治无惭其义可知。 与止息恶行为所依。 由此故恶不转。 显扬皆例于信起五业。 初皆所治别业。 即皆同此论。 谓依自法至息诸恶行述曰。 谓于自身生自尊爱。 增上于法生贵重。 增上二种力故。 崇贤重善。 羞耻过恶。 谓作是意言。 我如是身乃作诸恶。 彼法甚好次依用之。 即虽依周. 孔之书皆名贵法。 世礼仪故。 然以刑防恶如国法律。 即是后文世间愧摄论。 云何为愧至止息恶行为业述曰。 依世间力轻拒暴恶。 别者谓若他人讥毁。 及羞诸恶法。 而不作皆名依世间。 恶法名他。 故对法但言羞他为体。 显扬即言于世增上。 即是缘也。 有恶者名暴。 染法体名恶。 于彼二法。 轻有恶者而不亲。 拒恶法业而不作。 或总轻拒。 或总暴恶。 此皆是愧别相。 余业如前论。 谓依世间至息诸恶业述曰。 谓为世人所诃。 自厌于恶染己二增上力。 所以乃止息诸恶业论。 羞耻过恶至假说为体述曰。 下总解有四。 一会旧文。 二难古说。 三释外问。 四解自他。 此初也。 羞耻等是惭. 愧二法之通相。 故诸对法. 显扬等。 依此通相假说为二别体。 彼虽言他. 自增上等。 然是起缘非是别相今难彼言论。 若执羞耻至有此义故述曰。 下难古说有四。 一体无别难。 二不相应难。 三非实有难。 四不遍善难。 此初二难也。 执彼羞耻为此二别相。 应此二体无有差别。 相无异故。 既尔二体定不相应。 无二受二想等体有此俱起义故。 二量可知论。 若待自他至便违圣教述曰。 此非实有难。 谓彼若言由待自. 他境差别故二体有别可俱起者。 应此二种。 皆非实有。 有所待故。 如长短等。 无别自体待自. 他故方成二别。 岂非是假。 若许是假便违圣教。 五十五等说十一善中八是实有论。 若许惭愧至十遍善心述曰。 不遍善难。 又彼若言此二体定实有。 然前后生。 不可俱起。 待自. 他故。 若尔复违论说十遍善心。 此大论中六十九说。 至下当知。 故知二法非前后起论。 崇重轻拒至何乃偏责述曰。 下解释外问有六。 一问。 二答。 三难。 四通。 五征。 六释。 此问也。 若崇重善为惭。 唯缘善故。 轻拒恶为愧。 唯缘恶故。 是二之别相者。 此二所缘既有异故。 应不俱生。 彼此二失既同。 何乃偏能啧我。 我亦境别。 缘自他故。 不同时故论。 谁言二法所缘有异述曰。 此论主答。 即是惭. 愧同一境也论。 不尔如何述曰。 此外人难论。 善心起时至所缘无别述曰。 此论主通。 善心起时随缘何境。 不简诸谛. 实等。 皆是随一善心。 此一聚心等中。 皆有崇重善及拒惮恶义。 此二种义是二别相。 非二所缘。 所缘同故。 即是二法各别功能。 是二别相。 一性能崇善。 一性能拒恶。 善心起时必有此二故得俱起。 此中非是二所缘故二必同缘。 故此二法遍善心也论。 岂不我说亦有此义述曰。 外人复征。 我前所言亦有不缘自他境别。 但是二法待自及他。 功能异故。 许俱时生。 体非假有论。 汝执惭愧至前所设难述曰。 此论主释。 惭. 愧俱以羞耻为相。 即是此二自相既同。 何理能遮我前所设难。 一体无别难。 二不相应难。 三应假有难。 四非遍善难。 故我可然。 有二别相所缘不别故论。 然诸圣教至名自他故述曰。 下解自. 他。 其中二释。 一自身及法名自。 世间王法等名他。 内外异故。 又涅槃经. 对法等。 说此二别顾自他者。 崇善是顾自义。 拒恶名顾他义。 所以者何。 下通二义。 于己益名自。 于己损名他。 故即会自他是二别相。 正理论师云。 羞现罪因名自。 现属身故。 羞罪果名他。 非现属己故。 今显别彼也论。 无贪等者至近对治故述曰。 下文有二。 初总。 后别。 总中又二。 初牒颂显。 后释善根。 颂中所云无贪等三根。 等者等取无嗔. 无痴。 释根名者。 生善胜故。 有何胜也。 三不善根正相翻对。 近别对治故。 此远总对治。 即正见也。 非别治故。 然准此下文。 三不善根。 由三义故。 一六识相应。 二正烦恼摄。 此二简诸一切心所非不善根。 三起恶胜故。 正释根义。 其此三法正对翻彼名为善根。 今准此文。 善根由二义。 一三不善根近对治故。 简余一切善心所等不名善根。 非不善根近对治故。 二生善胜故。 正释根义。 余论无此。 如文可解论。 云何无贪至作善为业述曰。 下别释有二。 初解无贪嗔。 后解无痴。 初中又二。 初别解二。 后总解之。 有谓三有之果。 有具即能生三有之因。 相顺之因唯是有漏。 为缘之因亦取涅槃。 能发贪等故亦是具。 中有. 业. 惑皆是业具。 无著为性。 恶行不起故善能作论。 云何无嗔至作善为业述曰。 苦谓三苦。 苦具即彼能生苦者一切皆是。 准无贪中。 灭谛涅槃亦是苦具。 违理生故论。 善心起时至俱遍善心述曰。 此总解二。 其诸善心随缘何境。 一一心中皆无著无恚。 此是功能。 贪对有. 有具。 嗔对苦. 苦具。 立二别相。 观谓观待。 如惭与愧观待自. 他。 非要无贪缘有. 有具。 无嗔缘苦. 苦具。 故遍善心。 如惭. 愧说。 贪通三界发业。 润生。 总说有. 有具。 嗔唯欲界发业力胜。 故云于苦. 苦具。 然对法与此同。 显扬嗔但约有情重处为论。 今能除法并通三界下解无痴有二。 初略。 后广论。 云何无痴至作善为业述曰。 此略也。 无痴于理及一切事明解不迷。 作善止恶是此体. 业论。 有义无痴至决择性故述曰。 广有二说。 体即别境惠。 对法第一说。 报. 教. 证. 智决择为体。 彼是本论。 彼释云。 谓报. 教. 证. 智。 是生得. 闻. 思. 修。 如次配之。 以报为生得。 生便即得故。 从所依名报。 闻缘教生。 从境为名故。 思能引证故。 说思为证。 证是修惠。 是思所生。 思惠从果以彰号。 智谓修惠。 是所生故。 当体得名。 若名修惠。 从因定为名问若体即是别境惠者。 何须善中唯说于惠。 余四别境善中不说也论。 此虽即惠至故复别说述曰。 为显善品有胜功能。 增长善故。 断不善根故。 如烦恼中见用增胜故别说之论。 有义无痴至善根摄故述曰。 下文有四。 一标宗。 二引证。 三会违。 四立理。 此初也。 此以量破。 无痴。 非惠别有自性。 正对不善之中无明善根摄故。 如无贪等量云。 无痴。 定别有体。 所正对治是不善根故。 如无贪嗔又此离惠实有自性无贪等三善根摄故。 如无贪嗔不言是善十一善根摄。 舍等为过故论。 论说大悲至应惠等根摄述曰。 下引证。 有二文证。 此以教理齐难。 何以知实。 亦有文证。 瑜伽五十七卷说大悲以彼无嗔. 无痴二法为体。 非二十二根摄。 若无痴以惠为性。 此大悲如十力。 应二十二根中惠根。 三无漏等根所摄。 彼说十力. 四无畏等惠根等摄。 不摄悲故。 此为一违。 然彼前师何以解此文。 彼云以有无嗔为体故非根摄。 至下当知论。 又若无痴至余皆是实述曰。 又引论难。 若此无痴以惠为性。 如不害等应非实物。 不害以无嗔为性。 此以惠为体故。 若许无痴是假。 便违大论五十五说十一善中不放逸. 舍. 及不害三是世俗有。 余皆实有。 由前一理二教故别有体若尔对法文如何通论。 然集论说至理必应尔述曰。 此会违也。 惠为体者。 举无痴之因果以显无痴。 无痴之因及果皆通四惠。 或是俱时。 或是别念。 此是等流. 增上. 士用果故。 如彼论解信中。 亦以忍乐即胜解欲。 举信因果以解信故。 无痴亦然。 以为同喻理必应然。 以四惠为因果而表无痴所以者何论。 以贪嗔痴至立不善根述曰。 下立理也。 由此三种能具二义。 一六识相应。 即简疑等。 二正烦恼摄。 简不信等。 余非此位。 小乘三义简。 此中二义简。 及起恶胜故。 解于根义。 二简余法。 由一义故立不善根举此所治方辨能治论。 断彼必由至必应别有述曰。 断彼三时必由二对治。 一通对治。 即唯善惠。 能总断故。 二别对治。 即无贪嗔痴。 如贪. 嗔二有通. 别对治。 不善根摄故痴亦尔。 不善根摄亦有二对治。 如贪. 嗔二故。 必别有无痴。 以不善根起恶胜故须二对治。 余惑不然。 由此因缘无痴离惠定别有体前师解大悲非根摄云。 以用无嗔. 无痴二法为体。 论从无嗔说为非根。 实是根摄若尔即三念住等亦尔不尔大悲似四无量中悲唯以无嗔为性。 今从无嗔说根所不摄。 念住依惠故根所摄。 且约影显非实理文若尔即三世俗有文如何通答实有者体即惠故问不害体即无嗔。 应非假有答世俗有言通假实故。 如种子世俗有言。 即是实故。 三是世俗皆是假有。 此亦不然。 如五见惠分说为世俗有故非是假有。 此无痴亦尔若尔不害无嗔分。 如何通故后师为正颂所言勤安等者论。 勤谓精进至满善为业述曰。 下文有二。 初略后广。 勤苦名通三性。 此即精进故体唯善。 于善品修。 于恶品断。 事中勇健。 悍且勇而无惰。 自策发也。 悍而无惧耐劳惓也。 勇者升进义。 悍者坚牢义满善为业者。 对法云成满一切善品为业。 彼释云。 满善品者。 谓能圆满随初所入根本静虑。 成善品者。 谓即于此极善修治。 此中但言满善。 彼据因中一分随所入定更复修治。 此据行因成佛果满。 更不修治故唯言满。 即通三乘究竟果位。 或作善事圆了名满。 能满善故。 非要圣果若唯言勤。 三性之法俱可勤苦。 然此中言何性所摄论。 勇表胜进至唯善性摄述曰。 下广解有二。 初释前难。 后辨差别。 此初也勇表念念高胜。 非如染法。 设虽增长。 望诸善品。 皆名为退。 亦不名进。 无益进故进谓进成圣者身故悍表精纯。 简四无记无覆净也。 彼虽加行作意修习。 而非精纯。 不应正理故不名精。 复非染故乍可名纯。 今此精纯即总释也论。 此相差别至无退无足述曰。 有五如文。 下辨差别有三。 初论家作名。 次引经属。 后显位异。 此初也论。 即经所说至如次应知述曰。 即以经属。 显扬但有经之五名。 对法二名皆悉具有。 八十九云。 最初发起猛利乐欲名被甲。 经名有势。 如着钾入阵即无所畏有大威势。 次起坚固勇悍方便名加行。 经名有勤。 坚固其心自策勤也。 次为证得不自轻蔑亦无怯惧名无下。 经名有勇。 不自卑下更增勇锐。 次能忍受寒. 热等苦。 于劣等善不生厌足。 欣求后后胜品功德等名无退。 经名坚猛。 遭苦不屈。 坚猛其志。 次后乃至渐次入谛观等后后胜道名无足。 经名不舍善轭。 轭谓车轭。 以轭牛者令牛不出能有所往。 善法亦尔。 轭修行者不越善品。 往涅槃宫修曾不足。 从喻为称下显位异论。 此五别者至三品别故述曰。 今此第一。 即初发心。 余四修行。 修行中有二。 自分胜进。 自分行中有上中下三品别故。 总为五也。 且如初地行舍有初发心。 有下品中品上品行檀。 檀成满已方入二地。 持戒胜进趣后名胜进行。 如是乃至十地之中位位皆尔。 如十地论广解论。 或初发心至修差别故述曰。 下第二解。 此五即是四种修中加初发心。 谓长时修. 无间修. 殷重修. 无余修四。 如对法第十二抄. 及摄论第七广解. 下第十卷说。 然十八任持精进有三。 摄此四者亦如彼抄。 本地菩萨地. 及决择七十八等并尔。 即六度皆有也论。 或资粮等五道差别述曰。 自下第三解。 资粮. 加行. 见. 修. 无学五位。 如对法第八末. 第九等解问既通三乘。 三乘无学云何无足。 不舍善轭。 果已满故论。 二乘究竟道至乐利乐他故述曰。 二乘无学。 回心欣大菩提故。 佛究竟果。 乐尽未来际利乐有情故。 皆得名不舍善轭。 趣寂二乘亦利乐他。 即波罗蜜者。 略故不说论。 或二加行至胜进别故述曰。 又加行等四道为五。 然加行中有近有远。 名二加行。 四道如后第十卷解。 即此并前合有五解论。 安谓轻安至转依为业述曰。 亦牒颂解谓轻而安隐。 离重名轻。 调畅名安。 此有二种。 一无漏者。 除有漏粗重。 粗重通三性。 二有漏者。 除烦恼粗重。 唯是善性。 此正对治惛沈一法。 然对法说除一切障。 显扬云除粗重。 然对法第十说亦同之。 彼约通障。 此约别障。 以惛沈是无堪任性。 安是堪任故唯除彼论。 谓此伏除至转安适故述曰。 释转依业。 有漏者伏无漏者除一切能障定法。 此或烦恼。 或是受数。 但能障定即是所除。 又今说此但是惛沈。 令所依身转去粗重得安隐故论。 不放逸者至善事为业述曰。 下有略广。 此略也不放逸以精进及三根。 于所断恶法防令不起。 所修善法修令增长。 体是四法。 约别功能假说不逸。 所防中通一切有漏法论。 谓即四法至无别用故述曰。 下广有二。 初废立。 后问答辨。 此初也。 此非别有体。 离彼四法无异相故。 体性无别。 无别用故。 作用不殊。 双成无别体用也。 其文易了问信等十法皆有防恶修善之能。 何故唯于四法立也论。 虽信惭等至故非此依述曰。 其余六法而方彼四。 势用微而且劣故。 何谓为劣。 此四法中三法为根。 精进遍策一切能断能修善心。 彼余六法非根及遍策故。 非不放逸之依。 即非胜也下问答有六。 初问。 次质。 三答。 四难。 五征。 六释论。 岂不防修是此相用述曰。 顺正理等外人问曰。 岂不防恶修善。 是此不逸相用。 何用以四为体。 此则一切别立有体皆作是说。 别有不逸不逸即是防修。 隐不逸之名出防修为难论主次质论。 防修何异精进三根述曰。 此质也。 汝之防修何异四法。 四法能防恶。 及修善故论。 彼要待此方有作用述曰。 外人答曰。 彼四法无力不能防修。 要待此中别有不逸。 令其四法方有防修之用。 故不以四法为防修体。 故知别有不放逸也论。 此应复待余便有无穷失述曰。 论主难曰。 四法能防修。 四体无力故待不逸。 不逸能防修。 亦应无力复有所待。 如彼四法。 如是展转。 有无穷失。 若不放逸别有自性。 不待余法即能防修。 彼四亦然。 故非离彼别有不逸论。 勤唯遍策至有防修用述曰。 外人征曰。 勤体唯能遍策励善心。 三根但能为善法依。 依是根义。 如何说此四法有防修用论。 汝防修用其相云何述曰。 此论主问论。 若普依持至即总四法述曰。 若普依持一切善心名防修义。 即是三根。 依谓依处。 持令增长。 若能遍策发驱录一切善心名防修。 不异精进等此四别能也。 若止恶不生进善令起名防修者。 总此四法故无别体论。 令不散乱至即应是念述曰。 若令心等不散名防修。 即应是定。 若令心心所法同取一境。 不乖返缘名防修。 与触何别。 若所作善恶忆念不忘名防修。 即应是念论。 如是推寻至定无别体述曰。 由前道理推不放逸防修之用。 离无贪等四法总别之能。 竟不可得。 故不放逸定无别体问何故此中以无贪为首等余三法。 不以精进为初答次前别简中。 以无贪为首故。 从近而结也。 即显不逸不如小乘体是实有。 即是假有之所以也论。 云何行舍至静住为业述曰。 行者行蕴。 行蕴中舍。 简受蕴中舍故置行言。 非谓行也。 亦以四法为体。 别正对治掉举。 体性静住为业论。 谓即四法至寂静而住述曰。 下文有二。 初正解体业。 后解废立。 此初也。 若通对治亦一切法。 对法云由舍相应离沉没等不平等性故。 即举通障。 此举别障平等正直者。 对法云。 由舍与心俱离沉没等。 初心平等。 远离加行次心正直。 于染无怯后无功用。 广如彼说。 然诸论皆言。 由不放逸断诸惑已。 此舍静住不容杂染。 谓如不逸是无间道。 此舍是解脱道。 解脱道中不容受杂染。 此前后时别起胜用。 或今所说此虽同时。 同时不逸能除障已。 舍令此心寂静而住。 义说前后。 依此二用互增之时说其相也。 此间据别障掉举等取余法。 不同对法第十除贪爱。 对法第一明通能治一切法也论。 此无别体至即心等故述曰。 下废立。 然今此舍离前四法无别相及作用。 何以故。 若能令寂静名舍。 即四法之能。 若所令寂静名舍。 即除四法外余心等是。 然既以能寂静为舍。 故体即四法。 信等净相等。 是非静也。 如前不逸就胜依立。 义如前说。 此亦应尔。 就胜而说。 余法不障。 对法第十. 及显扬云。 如契经说为除贪忧心依止舍。 此据离欲或无漏舍相语。 以忧根俱亦有舍也。 然烦恼俱忧及贪皆是欲界。 与善心等性相违返。 说名除也。 对法第十八道支中说故。 唯约无漏论。 云何不害至悲愍为业述曰。 此总举已论。 谓即无嗔至假名不害述曰。 于有情不损恼。 非谓不断命。 不断命是无嗔故。 故此但约不损恼事。 余文可知问此既无嗔。 何须别立论。 无嗔翻对至粗相差别述曰。 此有二解。 无嗔返对断物命之嗔。 此不害即违于损恼物之害。 故此二别。 明害损物不为断命。 嗔断物命不但损物。 既尔如诃风等不断物命。 即非害故。 故知此中且约粗相。 于有情所辨此二别又不约所治。 但明此体别。 前无嗔与有情乐。 是慈之体。 不害拔众生之苦。 即是悲也。 故显扬第四云。 慈以无嗔为性。 悲以不害为性。 今此二翻约粗相别论。 理实无嗔至彼二胜故述曰。 理实无嗔体是实有。 不害依无嗔一分拔苦之义胜故。 假立不害问前大悲以无嗔痴二法为体。 今何故独言不害彼据实体。 此约假成。 又彼是大悲。 此但是悲。 四无量摄问何不于无贪等上建立答为显功德中慈悲二相别。 故依无嗔假立。 不依无贪等问诸功德等。 如胜处等亦以无贪为性。 何以善中。 不依无贪之上。 为显功德别故。 别立一假法也答一切功德依圣人胜。 于圣人身佛为最胜。 佛身之中利乐有情胜。 利乐之中慈. 悲二种最胜。 为显极胜功德别故。 依无嗔立不害。 非无贪等显扬第二云喜是不嫉。 何故立不为善根答拔苦悲胜。 别立不害。 喜不胜悲。 不立不嫉论。 有说不害至谓贤善性述曰。 萨婆多师正理论等。 说谓贤善性。 谓有此者人即贤善也论。 此相云何述曰。 此论主问论。 谓不损恼述曰。 此外人答论。 无嗔亦尔至是无嗔故述曰。 非离无嗔别有自性。 谓于有情不为损恼。 体性贤善之相即无嗔。 故离无嗔无别不害。 明不害是假也。 第二出十一善体已论。 及显十一至诸心所法述曰。 自下第三诸门分别。 于中有十二。 第一义摄所余颂云行舍及不害。 此因解及字。 谓及显善十一之外。 更有义别心所。 谓欣. 厌等。 梵云遮有二义。 一及。 二等。 不能置等言故总有及字。 及字有二义。 一显十一各各体别。 即相违释。 二显十一外心所。 今论但约等取余法一义解也论。 虽义有别至故不别立述曰。 释不应为善法所以。 此欣. 厌等。 虽义望前十一有别。 然非实有杂事经者。 是阿含经杂事品。 及今法蕴足并广解。 及大论五十六. 六十九。 皆具有染名字解之。 翻彼善等。 虽依义别说种种名。 而体离此十一法更无异故。 不别立之论。 欣谓欲俱至不增恚故述曰。 此是无嗔一分。 于境不憎方欣彼故。 此性非欲。 欲俱法也。 然八十六解三不善根众名中。 不说嗔名欣。 贪亦名欣。 今若翻彼名。 不欣应无贪一分。 贪是着义。 染贪名欣。 无贪厌义。 无嗔名欣。 各约一义亦不相违论。 不忿恨恼至嗔一分故述曰。 翻二十随惑中四法。 不忿. 不恨. 不恼. 不嫉 发布时间:2026-11-07 13:58:38 来源:学佛网 链接:https://www.nengliangcan.cn/xuefo/2484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