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饮酒的巨大危害!(相关经典汇集) 内容: 饮酒的巨大危害! (相关经典汇集) 佛经汇集《金刚顶续》中云:“酒乃诸祸根,是故当断除。 ”《不动威猛续》云:“智者莫饮酒,断绝世人谤。 ”《念住经》中云:“制酒、饮酒、令他饮之人多转生嚎叫地狱。 ”《宣说戒律经》中云:“饮酒者将堕入烧热地狱。 堕于此地狱之众生长达数千年中受煎熬之苦。 ”此等诸多佛经中对饮酒的过失都有宣说。 又如《毗奈耶经》中云:“草尖露珠许酒亦切莫饮,倘若饮用,则彼非我声闻,我非彼本师也。 ”《宣说善恶经》中说:“今生饮酒后久睡不醒,死后转生饮铁液之地狱中。 ”《分辨善恶经》云:“饮酒之人将转生饮铜液之地狱中,此间感受罪业之果报。 ” 戒酒,是五戒之一。 多种经、律、论中,有对饮酒危害、果报的描述:【酒】(物名)梵语苏罗Sur,僧俗之戒,通严禁酒。 五戒之第五。 十戒之第五。 《智度论》列三十五过。 《俱舍论》十四曰:‘契经说:诸有苾刍称我为师,不应饮酒,乃至极少如一茅端所沾酒量,亦不应饮。 ’《梵网经》下曰:‘若佛子,故饮酒而生酒过失无量,若自身手过酒器与人饮酒者,五百世无手。 何况自饮! ’——【丁福保《佛学大辞典》】《大佛顶首楞严经》:不餐酒、肉。 以火净食,无啖生气。 《药师琉璃光如来本愿功德经》 :畋猎嬉戏,耽*YIN*嗜酒,放逸无度,横为非人夺其精气。 (属九横死之三,横为非人鬼怪之类,夺其精气而死,是为横死。)《大般涅槃经》:酒为不善诸恶根本。 若能除断,则远众罪。 不食肉、不饮酒。 五辛荤物,悉不食之。 是故,其身无有臭秽。 常为诸天、一切世人恭敬供养,尊重赞叹。 《念住经》:制酒、饮酒、令他饮之人,多转生嚎叫地狱。 《宣说善恶经》:今生饮酒后,久睡不醒;死后,转生饮铁液之地狱中。 《分辩善恶经》:饮酒之人,将转生饮铜液之地狱中,此间感受罪业之果报。 《佛说轮转五道罪福报应经》:喜饮酒醉,犯三十六失者,死堕沸屎泥犁之中。 出生堕狌狌中,后还为人愚痴,生无所知。 《阿难问事佛吉凶经》:乱酒无礼节,迷惑失人道。 死入地狱中,洋铜沃其口。 《佛说罪业应报教化地狱经》:复有众生,或癫或狂,或痴或騃,不别好丑。 何罪所致? 佛言:以前世时,坐饮酒醉乱犯三十六失。 后得痴身,如似醉人。 不识尊卑,不别好丑。 八万劫堕沸屎地狱,狱卒斩锉,求死不得,求生不得。 五穷六极,长夜受苦。 以坐贪酒过。 受罪已,始得为人,癃残跛蹇,为人之所憎嫉。 行逢接他,横事常无乐时。 以酒过犯,故获斯罪。 《长阿含经》之《善生经》第十二 :当知饮酒有六失:一者失财,二者生病,三者斗诤,四者恶名流布,五者恚怒暴生,六者智慧日损。 善生! 若彼长者、长者子饮酒不已,其家产业,日日损减。 《分别善恶报应经》:复次,饮酒三十六过。 其过云何? 一,资财散失。 二,现多疾病。 三,因兴斗诤。 四,增长杀害。 五,增长嗔恚。 六,多不遂意。 七,智慧渐寡。 八,福德不增。 九,福德转减。 十,显露秘密。 十一,事业不成。 十二,多增忧苦。 十三,诸根闇昧。 十四,毁辱父母。 十五,不敬沙门。 十六,不信婆罗门。 十七,不尊敬佛。 十八,不敬僧法。 十九,亲近恶友。 二十,舍离善友。 二十一,弃舍饮食。 二十二,形不隐密。 二十三,*YIN*欲炽盛。 二十四,众人不悦。 二十五,多增语笑。 二十六,父母不喜。 二十七,眷属嫌弃。 二十八,受持非法。 二十九,远离正法。 三十,不敬贤善。 三十一,违犯过非。 三十二,远离圆寂。 三十三,颠狂转增。 三十四,身心散乱。 三十五,作恶放逸。 三十六,身谢命终,堕大地狱,受苦无穷。 饮酒十过一、颜色恶 谓饮酒之人,颜貌容色,因此变常,无有善相也。 二、下劣 谓饮酒之人,威仪不整,动止轻薄,人所贱恶也。 三、眼见不明 谓恣饮狂痴,瞻视昏瞀,而色境莫辨也。 四、现嗔恚相 谓醉酒之人,行不善法,不顾亲属贤善,恣肆忿怒也。 五、坏田业资生 谓恣饮放逸,破费产业,资财散失也。 六、致疾病 谓饮酒过度,身体失调,以致疾病也。 七、益斗讼 谓醉酒发狠,与人争竞,不惜生命,而斗讼益增也。 八、恶名流布 谓耽饮纵恣,弃舍善法,而丑名恶声,远近流布也。 九、智慧减少 谓饮酒昏迷,狂騃愚痴,而智慧减少也。 十、命终堕恶道 谓朋狎饮酒,善行不修,恶业日增,命终之后,而堕恶道也。 《大庄严论》:佛说身、口、意三业之恶行,唯酒为根本,复堕恶行中。 ——《翻译名义集》《大智度论》卷第八:有人施酒,及自饮酒,得狂愚报。 《瑜伽》七十一卷:何所应受? 谓清净物,如来所许。 除酒、肉等所不应饮,不应食物。 齐何应受? 谓知量而受。 勿令自损,或损于他。 护不饮酒戒五神:一、阿摩罗斯兜嘻,护持戒人若入山林,不为虎狼所害;二、那罗门阇兜帝,护持戒人不为伤亡所娆;三、鞞尼干那波护,持戒人除恶鸟鸣狐鸣;四、荼鞞斗毗舍罗,护持戒人除犬鼠变怪;五、伽摩毗那阇尼佉,护持戒人不为凶注所牵。 (凶注者,谓阴司注写凶恶之事也。)——《三藏法数》【五种不应施】之〔二、酒及毒药〕:酒及毒药,能令众生狂乱失命,故不应施与人也。 ——《法苑珠林》  发布时间:2026-05-03 19:47:23 来源:学佛网 链接:https://www.nengliangcan.cn/xuefo/2255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