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伟宏:佛家逻辑通论 第五章 因三相
发布时间:2024-10-09 13:09:17 | 来源:学佛网
佛家逻辑通论郑伟宏 著第五章 因三相一、因三相的由来和发展1、因三相语,源出外宗如果说九句因为陈那首创,那么因三相术语倒是古已有之。因三相的理论从提出到陈那对其进行改造分为三个阶段:因三相语,源出外宗,无著以降,内渐引用。迨及陈那,复事广说,列因九句,真似大明。因明源于外宗(古印度与佛教并列的有九十六种外道),因三相术语也非始于佛典。因三相说在汉译中最早见于《顺中论义入大般若波罗密初品法门》(通称为《顺中论》,为佛教大师龙树所著,而由另一佛教大师无著广为解释)。因三相表述为:一朋中之法,二相对朋无,三彼自朋成。朋即宗之异译。这里二、三相秩序与陈那的不同。朋中之法意为因是宗上有法之法;相对朋无指异品不是因;彼自朋成指同品有因。龙树是辩证法大师,他视外道的因三相说为异端而加以排斥。无著在解释《顺中论》时也把它当作虚妄凡庸的世间法,但他举出因三相后,又以问者的口气用实例来解释了因三相。请看:宗 声无常因 以造作故。喻 若法造作,皆是无常,譬如瓶等。合 声亦如是结 作故无常此论式虽经许地山删节而成,但仍不失为五分作法的珍贵而罕见的史料。其中喻支若法造作,皆是无常,等值于凡造作者皆无常,譬如瓶等。这种五支式与古因明常见的五支有一大不同,就是新因明产生之前的无著时代,古因明已经注意到了提高类比推理可靠程度问题。这对陈那创建新因明无疑是一大贡献。在佛典中首先采用因三相说的当推无著的弟弟世亲。据唐代文轨的《因明入正理论疏》(后称《庄严疏》)说,因三相说到世亲手里有性质迥异的两种不同说法。在世亲未学时所制《论轨》、《论义》中,释言相者体也。三体不同故言三相。初相不异陈那,后之二相俱以有法为体,谓瓶等上所作无常俱以瓶等为体故。即以瓶等为第二相。虚空等上常非所作俱以空等为体,故即以空等为第三相。这是以体为相,而非以义为相,与前面说的外道的因三相比较,还是个倒退。但以于世亲的成熟著作《如实论反质难品》(通称《如实论》)和《论式论》,文轨评论说此论似同陈那立三相义。世亲在反外道之质难中提出了因三相:我立因三种相,是根本法,同类所摄,异类相离,是故立因成就不动。汝因不如是,故汝难颠倒。这种说法与外宗相比,除词句不同外,精神实质完全一致。从论式上看,喻支有增设喻体的,也有采用喻依形式的。《如实论》中还没有看到三支作法,至少都是四支。难能可贵的是,世亲已能全面运用因三相原理来反驳敌论的谬误。这是陈那新因明之因三相说奠定了基础。2、以九句因为基础的新的因三相如果说因三相说始创于外宗,那么它的改进则归功于陈那。九句因是陈那的卓越贡献,他用九句因祥细考察了因之正误的不同情况。在九句因的基础上,这位新因明开山祖在《门论》中提出了正因的三个条件:若所比处,此相定遍;于余同类,念此定有;于彼无处,念此遍无。若所比处,此相定遍就是遍是宗法性;于余同类,念此定有就是同品定有性;于彼无处,念此遍无就是异品遍无性。《门论》中的提法,与外宗和世亲虽无根本不同但在奘译第一相中,有个遍字,在第三相中,有个定字,在第三相中,有个遍字。各相中,有没有这个量词限定是很有讲究的,尤其是二、三两相。《入论》是《门论》的入门阶梯,这两论关于因三相的表述从逻辑本质上说完全一样,只不过《入论》叙述更为简明。陈那把因三相当作检验因的正确与否的普遍原理,改五支作法为三支作法,从而一新了因明。由于陈那的因三相说以九句因为基石,要正确地把握因之第二、三相的实质,必须以九句因为依据。这一点至关重要。值得一书的是,玄奘的《入论》汉译本将因三相翻译为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和异品遍无性。这种译法比现存的梵文本和藏文本更能体现九句因的精神。由俄国学者和现代印度学者整理的梵文本以及西藏的藏译本,因初相缺此遍字,又二、三相作定有定无,与无著、世亲的提法相同。二、因与三相1、因有二义什么是因三相?这在因家看来是不成问题的。但是进一步问因三相中的因指的是概念还是判断,三相是指三支间的关系还是指因与其他概念间的关系,三相能否保证三支成为演绎推理,等等,问题就来了。在因明里,因这个词有两种不同用法:一指因支,二指因法。前者表示判断,后者则是概念。唐疏不加区分,混为一谈。为便于说明,请看下面一例:宗:声是无常(声音是非永恒的),因:所作性故(因为是造作出来的),同喻:诸所作者,见彼无常,如瓶(凡造作出来的都是非永恒的,如瓶),异喻:诸是其常,见非所作,如空(凡是永恒的都是非造作出来的,如虚空)。所作性故因,从汉译看省略了主词,实际是一判断。有人认为因支在因明中通常只有述语,不作命题的形式。说因支是一概念,这不妥当。有人据梵文语法指出,所作性故中的故在所作性这一语词的语尾上表现出来,所作性故前不能加主词,加了反使这话无意义。不管怎样,因支是判断而非概念。从语言上看,有人认为。汉译省略主词是为了突出因概念。2、什么是相因有三相的相字,窥基的解释说:相者,向也。又说:又此相者,面也,边也。准此,因有三个方向,或三个面,或三条边。因明称为义三相。从因三相的具体内容看,应是因支中的因概念与宗上有法、同品、异品这三个概念的关系,而不是表现为因概念与宗支、与喻支里的同喻、异喻这三个命题的关系。这两种说法有联系,因此《大疏》说因外无宗、因外无喻;但《大疏》不懂得这两种说法又有不同,混淆了就会生出牵强附会之说。文轨认为,初相为主,正为能立,籍伴助成,故须第二。这是因支为正能立,喻支为助能立的最早说法。此说有两点不妥。一是把义三相等同于言三支,换句话说是把元语言规则与对象语言混为一谈;二是视因为正,视喻为助,没有逻辑依据,不能因为因概念重要就说因支作用特别。因支里有因概念,喻支里也有因概念。它们都是支持宗的根据,都是不可缺少的。文轨的这一说法在现代以至今仍很流行,例如,有人说,而能全其抉择之效者,直接上唯因之力量大。故因独和为正能立,至喻之为助能立。还有人说,从因明看来,因贯通喻,喻支这所以成立,亦出于因支的力。所以因明称因为正成,称喻为助成。因此,本文提出一家说以供讨论,还是有必要的。三、因三相的逻辑形式1、第一相遍是宗法性的命题形式在三相当中,对一、三两相的命题结构没有分歧,而对第二相的逻辑结构却有着严重的对立。先说第一相遍是宗法性。什么是宗法?《门论》在阐述九句因时,有宗法与同品语,宗法指因概念,又称因法。因是宗之法性。因明里的宗,是个多义词。有时指总宗,即论题。有时指宗之有法,即论题的主词(用S表示)。有时又指宗上的法,即论题的宾词(用P表示),例如,说因宗所随中的宗实指宗法,就是宗的宾词。在藏译中,诸字各异,故无比弊。可见,说因是宗之法性,还过于笼统。遍是宗法性之宗指宗上有法,因指什么呢?遍即周遍。有法与因法,前者是体,后者是义。从体望义称有,体为有,义为体有;从义望体,称依,表示义依于体,体为义所依。所谓遍是宗法是从义望林,表示因对于有法须周遍依周遍转,换句话说,有法的全体被因所依所转。遍是宗法性的形式结构应是:凡S是M。如图(略)5-2来表示。主词S即有法是周延的,中词M即因法是不周延的。我们以声是无常宗、所作性故因为例,有法声(S)的外延全部为宗法所作性(M)的外延所包含。有法有很多属性,例如声有无常、所作等属性,立论者主张声有无常属性,但敌论者不同意,因此立论者就要举出理由为,又为立、敌双方共同承认的,这便是遍是宗法性的要求。图5-2为第二相所不允许。今人有一说:遍是宗法性相当于三段论中词必须周延一次的规则,它在因三相中占有主要的地位,故因明学称之为正因相。本文不赞成该文的观点,由于它涉及到因三相规则的评价问题,非常重要,特提出加以讨论。在该文看来,遍是宗法性的意思是:因必须在外延上包含宗上的有法,指出宗上有法具有因法的性质。这就承认第一相的逻辑结构是凡S是M。因法(M)既然是肯定判断的宾词,那么它是不周延的。考虑到国内对肯定判断的宾词的周延问题仍在争议,为避免横生枝节,有必要重复前文所说,有法(S)和因法(M)在外延上重合的情形,是因明所不允许的,因为它不符合因的第二相。九句因中的第五句即这种情况。从形式上说,具有凡S是M结构的因支中,其因概念总是不周延的,因支中周延的因概念决非正因。既然第一相中的因概念总不周延,第一相相当中词至少周延一次的规则便无从谈起。我想该文作者总不至于认为肯定命题的宾词是周延的吧,那么该文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比较研究来呢?该文强调因明的一个特点是:因的媒介方式与三段论的中词不同。三段论的中词有两个,其中只须有一个周延就能完成媒介任务。因由于处在相当于小前提宾词的位置上,并且三支因明只取相当于三段论第一格AAA和EAE两式,所以因总是不周延的。于是因明中因有自己独特的媒介方式,即以包含有法来显示自己的媒介职能。这一段话也没说出因与中词有什么不同来。因明中因支只有一个,但因概念在三支中却出现了三次,除了在因支上,还在同喻和异喻上出现,只说因处在相当于小前提宾词的位置上,这不能不是严重的疏忽。我们再假定该文所说三支因明只取相当于三段论第一格AAA和EAE两式是对的,那也不能说因总是不周延的。因为既然相当于AAA和EAE,那么喻体中的因便成为周延的。在因支中因概念不周延,并不妨碍它在喻支中周延。看来该文还是混淆了因支与因法这两者的不同。该文后面接着说,因介于有法与能别之间,既是有法的类概念又是能别的种概念。我们再假定这句话成立。即如果不考虑同、异品除宗有法,则又是能别的种概念正好道出了因法在喻里是周延的。总之,把遍是宗法性说成相当于三段论中词必须周延一次的规则等说法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第一,因不是只处在相当于小前提宾词的位置上,而是出现在三个不同位置上;第二,说因明三支相当于三段论第一格AAA和EAE两式,那么就不能说因总是不周延的;第三,如果因总是不周延的,那么怎么能想象三支作法会相当于作为演绎推理的三段论呢?第四,说在因明中因有自己独特的媒介方式,即以包含有法来显示自己的媒介职能,其实也没有任何独特的地方,因为第一相凡S是M与三段论第一格第一式AAA的规则之一小前提总是肯定的完全相同。大家都知道,第一格AAA式共有两条规则,还有一条大前提必须全称,这一条就是为了保证中词必须周延一次。有人说,因明之所以称因明,是因为它是关于因概念的学问。这样说,强调了因的媒介作用。仅此而已。如果非要说第一相是正因相,因支是正能立,那就是蛇足了。2、第三相异品遍无性的命题形式下面我们再来讨论第二相和第三相的逻辑结构。第二和第三相是对九句因中二、八正因的概括。在二、八正因的条件中,异品中完全没有因,这被概括为异品遍无性。由于异品必须除宗有法,又由于九句因中的异品无(非有)以异品为主项,因此异品遍无性中的异品也必须除宗有法,也应成为主项。第三相的逻辑结构为:(略)读作凡非P且非S都不是M。有很多论著在讨论同、异品和九句因时都承认同异品除宗有法,但在表达二、八正因和第二、第三的逻辑结构时,都没有很同品、异品除宗有法反映出来,这不能不是一个严重的失误。3、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的命题形式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是对第二句因中的,所有同品都是因和第八句因中的有一部分同品是因的概括。第八句因中要求同至少有一个有因,有多少未说,而第二句因中同品全有因,将这两句因中的同品与因关系结合起来,至少有一个同品是因,多少不定,甚至可以是全体,这正好是特称肯定命题的逻辑意义。因此同品定有性的逻辑结构为:(略)读作有P且非S是M。有不少论著认为第二相的结构是凡M是P,即MAP而非PIM。这是误解。第一,没有反映出同品除宗有法;第二,颠倒了同品与因在命题中的主、宾项位置。从句式上看,同品定有,异品遍无是省略句,略去了宾词因法。既然大家承认第三相是PEM,P是主词,为什么第二相P又为宾词呢?这在句式上也是不能自圆其说的。第三,第三相的句式与九句因的句式理应相一致。九句因说同品有,同品是能有,因法为所有。异品遍无性的形式符合这一条,为什么同品定有性就要例外呢?第四,MAP这一结构并没有反映二、八正因的条件。二、八正因只规定了同品至少有一个有因,也可以全体有因,并没有规定所有因是同品,这两种说法是不等值的。为了证明同品定有性的形式是凡M是P,有的论文找到一条理由,说同品不是仅仅同于宗的后陈,文章说:同品既有因同品和宗同品之分,就不应该只是说同品须同于宗。商羯罗主所说的同品与所立法均等义品,并不是科学定义,因为它只是揭示幕同品中比较宽泛的那个方面的内涵,如果作了定义来看,则有定义过宽的毛病。商羯罗主关于同品的定义与陈那的定义是一脉相承的。该文不仅修改了商羯罗主,而且修改了陈那,修改了陈那新因明的整个体系。该文给人一种混淆论题的感觉。因为在《门论》、《入论》中讲到九句因和因三相规则时,所使用的同品概念都是指的宗同品。九句因说宗法于同品,该宗法指的是因法(因同品),同品就是宗同品,分得清清楚楚,这是没有疑义的。在因三相中,第一相遍是宗法性中宗法也是指因法。这都是明确无疑的。在九句因和第二、第三相中,因法概念都是省略不陈的。如果同品定有性中同品是指的因,那么直接说宗法定有性不是更好吗?陈那、商羯罗主以及汉译者玄奘不地故意要与读者捉迷藏,不会存心让读者搞不清同品指什么。诚然,在《入论》和《大疏》、《庄严疏》中有因同品一说。这样,同品成了属概念,宗同品和因同品就是种概念。九句因和因三相中的同品是指上述哪一个对象呢?作为属概念的同品只是一般的抽象,只存在于人们的脑子里,它不是个具体的对象,因此首先要排除。九句因、因三相讨论的是宗同品与因(因同品)的关系,是讨论这两个种概念间的关系。在九句因、因三相中,同品必须除宗有法,要遵守除宗有法这一条件的只能是宗同品,而不是因同品。因同品是不能除宗有法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就规定全部宗上有法都包含于因法之中。因此,根据同品必须除宗有法这一条,可确定九句因、因三相中的同品只能是宗同品,而不是因同品。该文为什么老是在同品上混淆不清,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把什么是同品与什么是同品定有性、什么是同喻体混为一谈。该文还说:不过同品以因同为主,因为凡同于因者必同于宗;异品则以宗异为主,因为凡异于宗才必异于因。我们在论述同、异品一章中已经指出,是宗同品者不一定是因同品。例如第八句因,以声无常为宗,以勤勇无间所发性为因,雷、电等宗同品就不具有勤勇无间所发性因。又如第五句因以声常为宗,以所闻性故为因,所闻性因法满足第一相,此因法也不为除宗有法声以外的宗同品常等所具有。再如,第四句和第六句因都满足了第一相,但不满足第二、第三相,是相违因。在这两句中的因所作性和勤勇无间所发性都不具有同品常。对于同喻体来说,说因宗所随,才可以说凡同于因者必同于宗,但对什么是同品来说,就不可以这么说了。打个不太恰当的比喻,给三段论中词下定义,只要说它是在前提中出现两次而在结率中不出现的词就可以了,而不必说是否周延一次,因为那是规则问题,同样,给大词下定义,只要规定它们结论中的宾词或谓词就可以了,而不必说它在前提中不周延则在结论中也不应周延。四、因的后二相不能缺一1、因的后二相不能互推按照数学的美学原则,在一个体系内所采用的公理、规则越少越美。因明学家自然要问:因三相缺一不可吗?主张因三相之二、三两相中可以缺一者在中、日学者中不乏其人。例如,日本历史上著名的文学博士大西祝说过:决定此宗之力,为在第三相,而第二相则宁为无用之条是也。我国学者中也有人认为:异品遍无性这条规则实际上并没有提出什么新的逻辑要求。如果从逻辑的角度来看,同异二喻的命题形式分别为M是P和?是?,后者正好是从前者依据换质位法推出来的;或将同异二喻的逻辑关系表述为(P-q)(?-?),则符合异质换位律的推异形式。而如上所述,同异二喻是用来显示因的第二相和第三相的所以我认为第二相和第三相是等值的。据此,凭借因的第一相和第二相(或第三相),就能够建立一个有效的论证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因之后二相(或同异喻)中当是可以缺一的。不过我并不主张真的去废除哪一相或哪一支,因为因明有它自己的风格。根据我们在前面揭示的第二相的逻辑结构(p?)IM推不出第三相的逻辑结构(??)EM,从第三相也推不出第二相。2、从九句因看同有、异无的独立性再从句因来看,九句因把因与同品、异品的九种情况都一一考察。当同品定有时,有两种情况:一是同品全有,二是同品有、非有(即有的有,有的没有)。先看同品全有时,异品相应有三种情况:全有,全无,有、非有;再看同品有、非有时,异品相应也有三种情况。总之,当因满足同品定有性时,此因并不一定满足异品遍无性,因为还有异品遍有、有非有两种可能。这就十分清楚地表明,单单满足了第二相,不一定能满足第三相。下面我们再看从第三相能否推出第二相。当一个因满足第三相异品遍无即异品无时,这因与同品相应也有三种情况:同品全有,同品全无,同品有的有、有的无。这说明当异品遍无时,同品不一定是定有,也可能全无。总之,在九句因中,除二、八句为正因,四、六两句同时违反第二、三相外,第一、三两句满足了同品定有,不满足异品遍无,第七、九两句亦然,这说明从第二相推不出第三相;从第五句因看,满足了第三相却未能满足第二相。这说明第二、第三两相是独立的,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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